地下油行
非法煉製或調配燃油。
漁船用柴油(含硫量較高)不當挪用。
漁船用油售價遠較相同品級之普通柴油便宜甚多,誘使違法業者與漁民將漁船用油抽出,利用油罐車或破壞碼頭埋設之暗管運送至油槽,再行販賣至地下油行。不法業者將漁業動力用油,流入地下油行,不僅逃漏巨額稅捐、危害公共安全、嚴重污染空氣品質、增加交通意外事故,並破壞油品銷售秩序及侵害合法業者權益。
場站油庫
儲存不當,雜質侵入變質。
成本考量,使用來源不明油品。
管制與罰責
依據經濟部能源會『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的「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108.08.19)第六條第二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機車:
(一) 僅一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二) 有二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三) 有三項以上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二、小型車:
(一) 僅一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 有二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 有三項以上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四萬元。
三、大型車:
(一) 僅一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 有二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三) 有三項以上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四、船舶:
(一) 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而未超過成分管制標準二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
(二) 超過成分管制標準二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