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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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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管理 CONTROL

一. 自主管理之目的:
  為鼓勵柴油車客貨運業業者自主管理所屬車輛達到污染排放改善之目的,鼓勵其加入自主管理方案,督促所屬柴油車輛主動針對車輛排煙及供交通工具使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除降低車體本身污染外,亦可減少民眾對柴油車之不良觀感,改善空氣品質。
二. 推動對象:
1 .轄區內柴油車客貨運業車隊
2 .工業廠區柴油車車隊
3 .高雄港區大貨櫃柴油車
4 .砂石車運載車隊
5 .公務單位所屬之柴油車隊(例如:公車、垃圾清運車隊)
6 .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運載車隊
三. 申請方法:
柴油車客貨運業者之所屬車輛於本市環保局之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行動檢測站或本局授權認可保養廠執行定期檢驗示範站,進行排煙檢測,確認柴油車黑煙不透光率測值符合排放標準,車主於現場確認自主管理規範事項(表一),同意後填寫簽署車輛資料表(表二)即可申請核發自主管理標章;若車輛至外縣市環保局所屬柴油車排煙檢測站進行排煙檢測,檢測結果符合排放標準者即可持檢驗結果表向本局申請自主管理標章。
為落實移動污染源改善,鼓勵車主落實車輛維護保養,自主管理標章分四級標準(表1),新購車輛不需檢驗即可直接核發新購6期或新購5期自主管理標章;若車輛經檢驗未符合優級標準但符合當期別排放標準,則核發「合格」字樣標章。

 高雄市環保局柴油車自主管理管制流程

四. 自主管理規範內容及分級原則:
1.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規定,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2.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9條之規定,使用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及成分之標準,即硫含量10 mg/kg;十六烷指數48 min;多環芳香烴含量8 %(m/m)。
3.
配合「停車熄火」環保駕駛運動,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提供一個優質、乾淨空氣的生活環境,為減緩地球暖化盡一份心力。
4.
主動至所屬轄區或各縣市環保局柴油車排煙檢驗站進行排煙檢測,確保車輛排煙狀況合乎標準。
5.
經檢測符合分級標準或當期別排放標準,當場核發符合分級標準或當期別排放標準之標章,並請車主將標章張貼於車輛副座前方擋風玻璃上或明顯可辨識處;若檢測不合格者須於1個月內完成改善,複驗合格後始發予分級標章;若1個月內未改善完成者,由所屬轄區環保局開立管制編號之複驗通知單,藉此未完成改善者,將依規定予以處理。
6.
以實際檢測之不透光率及馬力比為依據,作為後續車輛之分級管制,並給予6個月至1年核可期限,並於期限屆滿前30日可提出再次申請辦理,再依前述檢測方式辦理換證。
7.
配合全國自主管理標準統一之作法,依檢測結果實施分級共制訂四級(如表1):新購6期車:三年免驗;新購5期車:二年免驗;優級:不透光達1.0m-1以下、車齡小於或等於10年者,其馬力比不得低於55%;車齡大於10年者,其馬力比不得低於50%;合格:符合車輛原出廠之排放標準。符合上述標準者,依各級別核發「分級標章」,標章有效期限:新購6期車:有效期限3年;新購5期車:有效期限2年;優級:有效期限1年;合格:有效期限6個月,標章樣式如圖一至圖三所示。
8.
上述符合車輛原出廠之排放標準核發之合格標章之馬力比依據「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試驗車輛之車齡小於或等於10年者,其馬力比不得低於55%;試驗車輛之車齡大於10年者,其馬力比不得低於50%,未達標準者應予退驗。
9.
新購5期車及新購6期車是以新購車輛行車執照之發照日期為標章有效期限起始日,優級及合格標章是以檢驗日期為標章有效期限起始日。
10.
因應環境部針對108年8月31日以前,取得大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函的既有引擎,所打造的車型得生產、製造或進口延長期限2年,即延長5期柴油車生產、製造及進口期限2年,對於申請新購6期車及新購5期車分級標章之車輛,請提供「大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函」以茲證明。
11.
已完成加入程序取得管制編號並進行預約檢測之柴油車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無須執行全負載定轉速最大額定馬力試驗法,僅須執行「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無負載急加速之不透光率試驗法」,依不透光測值核發標章:
(1)依據「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貳、四、(七)、1~3規定辦理。
(2)前往車場、站、道路、港區、本局授權認可保養廠執行定期檢驗示範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檢測(不包括於路邊稽查排煙檢測)。
(3)其他經環保局同意之情形。
12.
取得柴油車自主管理之單位每月應詳實記載車輛保養維修記錄及使用油品狀況,並作成紀錄俾便查察。
柴油車輛自主管理分級標準
級別 檢驗標準 有效期限 採認範圍
新購6期車 三年免驗 3年 全國
新購5期車 二年免驗 2年
優級 不透光率 1.0 m-1
車齡≦10年者,馬力比 55%
車齡>10年者,馬力比 50%
1年
合格
符合車輛原出廠之排放標準
6個月

自主管理-分級標準車輛新購6期車標章


圖一 客貨運自主管理分級標章樣式(新購6期車)樣式

自主管理-分級標準車輛優級標章


圖二 客貨運自主管理分級標章樣式(優級)樣式

自主管理-符合車輛原出廠之排放標準標章

圖三 客貨運自主管理合格標章樣式(符合車輛原出廠之排放標準)

五. 核可納管原則:
1.
參與自主管理方案之車輛,若經民眾檢舉或本市以外縣市環保局通知者,因案件為環境部資料庫管制,仍須按一般通知程序到檢。
2.
靠行車加入自主管理方案,視同所靠行之公司車輛,統一由車行自行實施管理與調度,以及配合協調與申請,故靠行車輛之加入需由車行自行負責管制。
3.
申請之車輛如屬外包承攬,其排煙狀況請發包單位列為未來續約參考。但加入之對象如針對管制內容配合度不良或不配合者,則隨時取消其資格外,日後經稽查通知一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發包單位可逕向環保局提出申請調閱車輛排煙檢測資料以供參考。
六. 稽查作業:
1.
將不定期安排稽查人員進入申請單位場站查核所屬車輛,確認柴油車排放黑煙污染度及交通工具使用之燃料符合規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
2.
辦理路邊攔(查)檢排煙稽查及油品查驗作業時,參加自主管理車輛在有效核可期限內者原則上可予以優先放行。若車輛已超過核可期限或經現場稽查人員判定有污染之虞者,仍需接受查檢作業,檢測不合格者,依規定告發處分。若車輛已超過核可期限且未辦理展延者,經檢測後發現不合格者,依規定告發處分。
3.
已完成自主管理簽署之客貨運業者或機關,每月應詳實記錄車輛使用油品狀況及車輛保養維修情形,並作成紀錄,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察。
七. 撤銷資格:
1.
車輛使用之油品若超過硫含量10 mg/kg;十六烷指數48 min;多環芳香烴含量8 %(m/m)之非法油品者(含外縣市採樣不合格案件)。
2.
經目測判煙有污染之虞者,經通知後未到檢或通知到檢不合格者且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者。
3.
排煙檢測不合格且未於期限完成改善者。
4.
拒不配合相關管制措施或稽查者。
5.
經主管機關查核違反重大情節者。
6.
發現自主管理標章核發對象與實際使用者不符,或查無相關申請文件或檢驗紀錄者。
八. 相關誘因:
1.
經檢測合格取得自主管理標章且在核可期限內之車輛,如遇本市環保局執行路邊攔檢排煙及油品抽驗作業時,除經現場目測判煙發現有高污染之虞車輛外,原則上優先放行。
2.
參加本市自主管理之車輛經檢測結果符合標準,取得自主管理分級標章且在核可期限內,經本局人員執行目測判煙稽查判定有污染之虞者,給予車主一次改善車輛排煙情形之機會;惟經民眾檢舉及其他縣市環保局目測判煙通知在案者,仍應依規定前往受測。
3.
加入自主管理方案之車輛,主動前往進行排煙檢測,第一次檢測不合格,給予一個月改善期限,以幫助車主了解車輛排氣污染狀況,遇有問題可立即改善,避免受罰。
九. 簽署表單填寫說明:
確認柴油車黑煙不透光率測值符合排放標準,車主於現場確認自主管理規範事項(表一),同意後填寫簽署車輛資料表(表二),即可申請核發自主管理標章。
簽署表單填寫注意事項
NO. 表單名稱與說明 範例 下載
表一 高雄市柴油車客貨運業者自主管理規範事項
加入自主管理之車輛相關規範事項說明。
-
下載
表二 自主管理簽署車輛資料表
車輛於檢驗合格後取得標章,於資料表中填寫車輛資料並簽名。
範例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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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港站: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之1   電話(07)803-3254 傳真(07)803-7594 ﹝交通位置圖
仁武站:高雄市仁武區仁安二巷102號  電話(07)374-0748 傳真(07)373-1807﹝交通位置圖
岡山站:高雄市岡山區本洲路195號   電話(07)622-5845 傳真(07)622-5847﹝交通位置圖
環保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電話(07)735-4864 傳真(07)733-3483﹝交通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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